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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下的劳动者,这些权益别忽略

发布:2021-08-11 09:00,更新:2021-08-11 09:01

在炎炎夏日,许多户外工作者依旧顶着烈日坚守在工作岗位上。我们在向他们致敬的同时,也应关注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高温下的劳动者,这些权益别忽略!

 

一、高温津贴发放

张某在某建筑公司工作。为赶工期,这家公司连续几日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安排张某从事露天作业,但拒绝支付高温津贴,理由是已经发放了解暑饮料和药品。张某为此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该公司足额支付高温津贴。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用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充抵高温津贴,但实际上,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因此,用人单位应该及时足额地支付高温津贴,否则属于欠薪。当用人单位不支付高温津贴时,除了申请仲裁外,劳动者还可以向企业工会或上级工会反映、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无保护强制作业可拒绝

 

小陈在某物业公司担任司炉工。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承诺,会提供防灼伤及防暑降温的劳动保护物品。但他入职后发现,工作岗位中根本没有这样的劳保条件。

在近持续高温天气的情况下,小陈出现中暑征兆,拒绝作业任务,被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小陈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支持了他的请求。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因此,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发放降温、防晒、解暑等工作设备、物品及药品等。对于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在没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下冒险作业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该命令而不视为违反合同。小陈拒绝作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同时,对强制劳动者在没有劳动保护条件的情况下工作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还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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